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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我院学生申请国留学项目的规定
2014-09-23 14:50:02   来源: 点击:

关于我院学生申请国留学项目的规定
 
本规定适用于申请我院国际事务部组织的赴美国、德国、新西兰、日本、韩国等国家的交流学习项目(不含短期交流)和硕士项目的在校生。
 
  1. 为促进我院出国留学项目的开展,各系于每年3月份在全系应届学生中宣传我院所有对外合作项目,宣传过程由国际事务部老师配合。
  2. 凡申请上述项目的学生需在每年3-5月份提出申请,截至申请之日止有超过5门(不含5门)必修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者或之前选修课有3门(不含3门)以上未通过者,没有报名资格。申请资格由学生所在系教学助理负责审核。无不及格科目的学生报名时间可延长至6月底。
  3. 审核合格的学生可到国际事务部领取并填写“赴***攻读硕士学位申请表”,并由家长和所在系签章,最终表格交回国际事务部存档,同时领取本规定。
  4. 所有经国际事务部审核合格的学生(名单由国际事务部提供)有权参加我院每年5月为毕业生组织的结业考试,各系应做好考前辅导、试卷印刷、阅卷等一系列教学环节,考试成绩交至课程所在系教务助理处存档,待该生毕业时,跟随该生所在年级统一登陆成绩,如补考后仍有不及格科目,可跟随每年10月份为上届结业学生组织的补考再次参加考试,如仍未通过,取消该生出国留学资格。
  5. 各系应在每年的5月份安排上述学生在第7学期学习的课程,包括课程选定、指导教师的委派、考试方式及成绩的核定等一系列教学环节,考试成绩交至课程所在系教务助理处存档,待该生毕业时,跟随该生所在年级统一登陆成绩,如有不及格科目,可跟随每年10月份为上届结业学生的补考再次参加考试,如仍未通过,取消该生出国留学资格。
  6. 各系应在每年6月底前为上述学生安排论文开题、指定指导教师,在暑假期间学生应配合指导教师完成论文写作、毕业实习等所有工作,各系可在每年10月份组织相应的论文答辩工作,如学生未通过论文答辩,取消该生出国留学资格。
  7. 如该生因个人原因最终未能跟随我院项目出国学习,上述所有考试和论文成绩作废,需在该生毕业前重新完成上述教学环节。
  8. 学生应在硕士课程开始前交齐所有相关费用(以我院财务部签章的证明为准),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该项目的学习,上述所有考试和论文成绩作废,需在该生毕业前重新完成上述教学环节。
  9. 如遇留学项目合作方有人数限制,且我院申请人数多于上述限制时,由国际事务部和学生所在系共同商定筛选办法。
  10. 国际事务部享有本规定的最终解释权。
  11.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。
 
 
 
 
 
 
国际事务部
 
2012年9月20日